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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暂行规定

京中字[2002]283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专科教育管理,优化教学过程控制,促进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高质量人才,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校教学质量监控机构由校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校教学评估团以及各院(系、部)教学质量监控组组成。

第三条         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教学管理处负责人、各院(系、部)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专家担任。在教学管理处教学监控科设校教学质量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教学质量监控日常工作。

校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方案及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文件;指导、监督全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指导校教学评估团开展各项教学评估工作,将教学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校教学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并提出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校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四条  校教学评估团由校长聘任具有丰富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师德高尚、关心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的专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退休教师组成。评估团下分四个专业组:基础医学组(10人),药学护理组(9人),管理公共组(10人)和临床组(14人)。

校教学评估团的职责是:进行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指导教师进行改进;定期对学校教学的整体水平进行检查,了解师资队伍的状况,分析研究,形成报告,反馈至校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为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提供决策咨询。

校教学评估团成员由校长提名,校办公会通过。

第五条  校教学评估团在决定教师是否胜任教学岗位时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  各院(系、部)教学质量监控组由各院(系、部)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各院(系、部)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围绕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组织教师的课前教案的评估、课堂教学评估、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评估等工作。

各院(系、部)教学质量监控组由各院(系、部)自行组建,报校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计划监控:对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执行以及各课程教学执行计划安排、落实及管理工作的评估;

2、过程监控:对教师授课过程的评估;

3、终端监控:试卷评估和学生成绩评估。

第八  教学质量监控工作采取领导及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教学评估团听课制、学生评估制、试卷评估及学生成绩评估制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领导及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是由校领导、各院(系、部)领导、教学管理处及各院(系、部)教学管理人员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了解教学情况。每学期听课812次,听课后填写《听课日志》,于每学年结束时交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办公室。听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或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教学评估团听课制是由校教学评估团深入教学课堂随机听课,课间和课后听取学生意见,对课堂教学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填写《教学评估表》,意见直接反映至任课教师并予以指导,同时反馈给有关院(系、部),涉及教学保障体系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协调解决。

教学评估团听课的重点是上一学年各院(系、部)教学质量监控组评估出的评估成绩位于前20%的教师、新调入新上岗教师、青年教师和学生反映问题较多的教师。每位校教学评估团成员平均每周至少听课2次。校教学评估团还应根据需要对教学计划及课程执行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各院(系、部)教学质量监控组每年要对本单位全部任课教师进行一轮教学工作评估,对每位任课教师的讲稿、教案、课堂教学做出综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至各院(系、部)协商解决。涉及其它教学单位及学校职能部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校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学生评估制是由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估。学生评估在每门课程教学结束前两周时进行,由各院(系、部)教学质量监控组指定专人组织学生在课堂中集中填写教学质量评估表,当堂收齐并交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试卷评估及学生成绩评估制是由学校组织专家在每学年对考试试卷和学生成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将结果反馈至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办公室每学期末将专家及学生填写的教学质量评估表进行数据处理分析,形成每位任课教师的教学评估分(含分项评分和总评分)。

学生评估分及综合评价、专家评估分及综合评价将装订成册,于每学期开学反馈至各院(系、部),再由各院(系、部)反馈至每位任课教师和每个学生班级。

第十五条  教学评估结果将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连续两年学校教学评估成绩位于前10%的教师将授予优秀主讲教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

优秀主讲教师可佩证上岗,并为青年教师作示范性观摩教学,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优秀教师评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优秀主讲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七条  对于连续两年学校教学评估成绩位于后5%的教师,除要限定时间提高教学水平、重新试讲上岗外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021231

作者:admin_jxw    发布日期:2012-02-13